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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加西藏的明天更美好田径用品

2022-07-21

西藏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加:西藏的明天更美好

编者按: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这是西藏社会生产力空前解放和提高,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社会财富愈益丰富的20年;是西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发展的20年;是西藏各族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到维护、发展和实现,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20年。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的民族政策在西藏的生动实践,是西藏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西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重要成员的必然结果。

在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20周年之际,本报从今日起开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光辉实践”栏目,多方面多角度地回顾和反映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西藏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和取得的伟大成就,以此进一步增强全区各族人民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觉性,进一步激发为实现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的热情。

今年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20周年,这20多年堪称西藏历史上社会最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最快、社会各项事业进步最大的历史发展时期。日前,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加。这位63岁的藏族老人在藏工作50余年?先后担任西藏阿里分工委组织干事、噶尔县门土区区长、噶尔县副县长、阿里地委副书记、阿里地委书记兼政协主席、自治区纪委副书记,1998年5月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至今。

记者: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政治意义是什么?

曲加:中华大地幅员辽阔,中华民族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组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大家庭。1949年4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要》第一次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央政府根据我国历史情况和民族关系以及民族分布状况,制定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推行起了巨大的作用。1954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国家根本大法。此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我国建立起来。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以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因此,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体现了1982年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精神;它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作了系统的规定。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又确保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是国家主权统一、人民当家作主和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自治的有机结合,为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和共同繁荣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法制保障。

记者:您在藏工作50余年,对这片热土充满了感情,那么您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给西藏和西藏的各族人民群众带来了什么?

曲加:尽管《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刚20年,但是,1965年西藏自治区的成立?就已经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正式确立。

我1953年在阿里参加工作,在阿里工作了近40年,对阿里的变化我有着更多的感慨。旧西藏,实行“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广大农奴和奴隶不仅受封建农奴制度的残酷剥削、压榨,还受帝国主义势力的掠夺,农牧业生产水平低下,人民生活极端贫困。民主改革后,广大农牧民扬眉吐气,精神振奋,生产积极性高涨,生产逐年发展,群众生活得到较快改善。今天阿里和全区人民一起共同奔向了为实现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2003年,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53,607万元;乡镇企业总产值达2450万元;农牧业、工业、邮电、外贸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农牧民入均纯收入达1.729元,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新的飞跃。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年来,西藏在经济制度、经济结构和经济总量上均实现了重大飞跃。现代工业从无到有,建立起包括20多个门类、富有西藏地方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现代商业、旅游、邮电、饮食服务、文化娱乐、IT等产业迅猛发展。旧西藏没有一条公路,如今已形成以国道和14条省道为主的公路运输网络,公路通车里程达到了4.13万公里。生态建设得到高度重视,已建成18个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占全区土地面积的33.9%,使西藏脆弱的高原生态和城乡生活环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到2%,青壮年文盲率高达95%。而到2003年底,西藏已有各级各类学校1011所,教学点2020个,在校学生达45.34万人,小学入学率达91.8%,文盲率下降至30%以下。医疗卫生条件显著改善,目前西藏拥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305个,病床床位6216张,卫生技术人员8287人,每千人病床和卫生技术人员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的20年,是西藏社会生产力空前解放和提高、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社会财富愈益丰富的20年,是西藏优秀文化不断发展的20年,是西藏人民根本利益得到维护、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20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使西藏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享有继承发展传统文化和信仰宗教的自由。

记者:您给予了这20年高度的评价。那么,您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将对西藏今后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什么样的积极作用?

曲加:《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西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社会建设事业及各项社会事务?自主安排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确保了西藏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别是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时新增加的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规定、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关于资金扶持的规定等以及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一些优惠政策,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记者:《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法治藏有哪些推动作用?

曲加:《民族区域自治法》这部国家基本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实际步骤。《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调动了民族自治地方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的立法积极性,制定了一大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带动了地方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规的制定;推动了民族立法工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认真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制定了如《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等许多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法规,对推动依法治藏的进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记者: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原因和意义是什么?

曲加:《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原因是:第一,我国的国情发生了变化。我国国情的变化主要和集中表现在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第二,1982年《宪法》已经作了几次重大修改。第三,民族地区发展加快要求《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容符合这一发展的需要。第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要求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三个战略目标的重要法律保障。

记者:有人说民族凝聚力是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力量,民族凝聚力最强的时候,也正是中国最强盛的时候。对此您有何感想?

曲加: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共同的根本利益、前途命运以及文化背景,在各民族人民之间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血肉相连、生死与共的亲密关系。历史和现实都说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分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西藏半年世纪来的发展和进步有力地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没有西藏的和平解放,就没有西藏翻天覆地的变化,更没有西藏社会巨变的伟大成就。加快西藏现代化建设是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实现民族平等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西藏各族人民幸福美满的今天;只有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西藏各族人民才会真正享受到民族平等的权利,才是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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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黑暗历史,实现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人民民主,为西藏人民在祖国大家庭中掌握自己的命运带来了希望。1949年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4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国家根本大法。中央人民政府从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实现西藏和平解放、推动民主改革、建立自治区、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决策措施,深刻地改变了西藏的命运,实现和发展了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和平解放为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西藏实现和平解放。和平解放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及其政治、经济羁绊,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实现了藏族与全国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以及西藏内部的团结,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

“十七条协议”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根据“十七条协议”的规定,1954年11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小组成立,着手筹建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55年3月,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明确规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负责筹备西藏自治区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受国务院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依照宪法规定及“十七条协议”和西藏的具体情况,筹备在西藏实施区域自治。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立,第十四世达赖担任筹委会主任委员,第十世班禅担任第一副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任秘书长。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使西藏有了一个带政权性质的协商办事机构,有力地推动了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

——民主改革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道路。西藏和平解放时,考虑到西藏的实际情况,“十七条协议”在肯定对西藏社会制度进行改革的必要性的同时,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但是,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面对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的要求,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永远不变”,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于1959年3月10日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图谋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同年3月28日,国务院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第十世班禅代理主任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筹委会领导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乱,并实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和各种野蛮刑罚,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翻身解放,成为国家和西藏地方的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社会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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